1、概述
蒙古国解决税收争议有行政申诉、诉讼两种途径。
税务机关和税务纠纷裁决委员会依据行政责任法、行政诉讼法审查处理公民向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申诉,以及依据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规则审查处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诉。
纠纷裁决委员只有在纳税人申诉时方可受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有关认定、结论方面的纠纷。纳税人有权利就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的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向其直接领导和上级机关或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该申诉不能成为停止缴纳税款、罚款、损失的依据。纳税人对经申诉后的决定仍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特定违法行为可向法院起诉。
2、税收争议的主要类型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任引起的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可向法院起诉:
1.纳税人屡次严重违反税法的;
2.纳税人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的;
3.纳税人应获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生产、服务的;
4.纳税人据以无效合同协议或违法行为获得所得的;
5.阻挠、抗拒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公务,污蔑其行为,侵害人身健康造成损失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
2.2、税务机关责任引起的争议
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和其他材料,纳税人有权提起申诉:
1.对纳税人是否依据蒙古国税务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进行税务监察的决定;
2.对已证实虽从事具体营业但未按实际价格结算、未进行结算或少结算、未出具结算和税务报表的,税务机关按实际价格或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课税的决定;
3.根据税务机关领导的决定,由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法作出查封财产的决定;
4.对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罚款的决定;
5.对严重违反税法或逃税、避税数额巨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的刑事立案结论。
2.3、主要解决途径
(1)行政解决途径
纳税人有权按下列管辖和行政程序对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作出的决定提起申诉:
1.对于税务监察员作出的决定,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税务机关的直接领导提起申诉或向该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2.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起申诉;
3.对于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向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
(2)诉讼解决途径
纳税人对经申诉后的决定仍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1.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起申诉后,对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做出的决定仍不服的;
2.对于纠纷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向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提起申诉后,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纠纷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仍不服的。
3.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领导依法作出的查封财产的决定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税务机关就下列事宜可向法院起诉:
1.对屡次严重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停止其经营活动至纠正为止;
2.没收纳税人因从事法律禁止的生产、服务所得收入;
3.没收纳税人应获得许可而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未禁止的生产、服务所得收入;
4.没收纳税人据以无效合同协议或违法行为所得收入;
5.阻挠、抗拒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公务,污蔑其行为,侵害人身健康造成损失;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