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蒙古国税收争议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和诉讼解决。初始的申诉会在税务机关做出决定之后的30日内提交到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处理结果,纳税人可在30日内通过行政诉讼系统对该处理结果提起诉讼(蒙古国没有单独的税务法庭)。在60日内,行政诉讼法庭会选定听证日的日期,纳税人的申诉会在听证日由法庭审理。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在14日内对上诉法庭提起诉讼。若纳税人再次败诉,还可在14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
蒙古国行政申诉的主要部门“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主管税务工作的政府机关可在省、首都税务机关设立税收纠纷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纠纷裁决委)受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政府审批该裁决委的纠纷处理程序规则。
纠纷裁决委员会由主任、秘书长和成员组成。由主任、秘书长在内十一人组成的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纠纷裁决委员会和7—9名成员组成的省、首都税务局、所的纠纷裁决委员会,分别由主管财政事务的政府成员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审批成立。纠纷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由从事税务及法律事务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税务机关、民间组织的代表组成,且委任时须与本单位领导进行协商。纠纷裁决委员会的主任及成员为会计、财务和法律
专业人员,且其中60%以上的人必须是国家税务监察专业技术人员。纠纷裁决委员会需有2/3的成员参加并经与会多数意见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纠纷裁决委员会可对税务监察员所作的认定、结论作出改变、撤销或维持中的任一结论,且该结论为决定。
对纠纷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由同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达指令予以确认,若认为不能确认则应写明理由退回裁决委员会。纠纷裁决委员会经开会研究,认为同级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的退回理由成立则改变原裁决;认为理由不成立则提交上级税务机关领导解决。就发生纠纷的原因、消除和预防纠纷,纠纷裁决委员会有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