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报告风险
1.1、登记注册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或三到四倍的罚款的风险:
1.负有纳税义务和代征义务的个人、法人未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的;
2.新办的企业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的;
3.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所有权人或占用人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的。
1.2、信息报告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罚款的风险:
1.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的;
2..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的;
3..纳税人、代征人未按税法规定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税法制作的税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2、 纳税申报风险
2.1、在蒙古国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纳税申报方面,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蒙古国规定的方式、时间进行申报,必要时聘请当地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协助。履行纳税义务之后,要妥善保存涉税资料,做好应对蒙古国税收审计的需要。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或三到四倍的罚款的风险。
2.2、在蒙古国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在蒙古国设立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如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来源于蒙古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将面临受到处罚的风险。对于未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代表处未见蒙古国税法对其纳税申报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未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应做好向税务机构解释说明的准备。
2.3、在蒙古国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目前未见蒙古国税法对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相关规定。
3、调查认定风险
蒙古国的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法要求货物、劳务和服务定价,以及关联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对资本弱化风险,应注意如果借款方是在蒙古国拥有永久居住权并对纳税企业进行控制的个人,利息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另外,债资比达到3:1以上,那么对于超出范围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蒙古国同样实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法律原则。1991年,我国最早与蒙古国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协定中应引起赴蒙“走出去”企业注意的条款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蒙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时间为18个月;
二是依据蒙古国税法非居民及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担保费、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收入统一按20%征税。但是,按照中蒙税收协定对于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如果收款人是受益所有人,则税率分别为5%、10%及10%;
三是中蒙税收协定并未给出非独立个人劳务收入(如工资、薪金)税率,但征税条件为累计停留超过183天。
中国居民认为蒙古国未履行税收协定内容,可以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矛盾。其间,中国居民也可以寻求蒙古国法律援助。
5、其他风险
蒙古国税收政策多变,税收环境不稳定,有专门的税法、分类税法,也有的税法散于外国投资法、矿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中,因此蒙古国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注意全面了解掌握蒙古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税费的有关规定。另外,蒙古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也存在执法随意性较强、执法过程人为干预程度较大的问题,对此应做好相应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