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备案
蒙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按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以及来源于蒙古国所得两类方式开展管理。对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基本按照居民企业进行管理,属于通行意义上的源泉扣缴项目,实行扣缴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蒙古国《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既包括通行属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也包括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在蒙古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项目。
另外,以往在蒙古国没有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注册或登记相关规定。最近,蒙古国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注册登记相关规定中增加了对常设机构认定、登记相应条款。
即在蒙古国境内连续经营3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可能需要被认定为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纳税人颁布相关认证书。该变化可能会导致的结果尚不确定,并且登记注册程序需要在实践中得以检验。
但是这个改变允许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在蒙古国填报(提交)自我评估的纳税申报,这在之前是不被允许的。
2、扣缴义务人登记
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相关规定,但是,蒙古国要求扣缴义务人每季度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3、合同项目备案
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合同项目备案规定。
4、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
目前我们未发现蒙古国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5、分类管理
目前未发现蒙古国关于非居民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6、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通过代表机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和以其它形式在蒙古国境内获得收入或获得来源于蒙古国收入的外国企业。上述代表机构包括下列完全或部分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1.分支机构、处、部门;
2.工厂;
3.贸易、服务场所;
4.石油油井、天然气气井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井。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定其课税收入时下列费用不在核减范围:
1.蒙古国境外发生的费用;
2.与该收入无关的管理及行政费用。
境内未设立场所的:即以其它形式在蒙古国境内或具有蒙古国来源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在蒙古国境内获得收入或获得来源于蒙古国的下列收入按20%税率征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从蒙古国登记注册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和担保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权益提成、融资租赁利息、管理费、租赁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收入,比照居民企业扣除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来源于蒙古国的直接或电子形式完成的劳务、服务收入,比照居民企业扣除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增值税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在蒙古国境内完成劳务、提供服务价值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时,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6年1月1日起蒙古国新修订的增值税税法规定,蒙古国居民纳税人接受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不论该服务或劳务是否发生在蒙古国境内,非居民纳税人都应按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税款。具体非居民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与居民企业相同。
7、股权转让
直接转让股权。按持有股票或入股比例所分财产总额中核减该股票或股份的原购买价确定分成利润,并以利润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10%。间接转让股权。目前,未发现蒙古国有间接转让股权相关规定。
8、财产转让
1.非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以收入总额计征;
2.非居民转让位于蒙古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资产中的动产所得收益,可以在蒙古国征税,以其销售价款减去财产剩余价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转让国际运输业务工具或者转让属于经营国际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所在国征税。总机构在蒙古国的,以其销售价款减去财产剩余价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蒙古国的不动产所组成(即该公司为不动产组成公司),可以在蒙古国征税,以其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5.转让第四条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蒙古国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蒙古国征税;
6.转让上述第一条到第五条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为中国居民企业,则仅在中国征税。
9、股息红利
蒙古国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蒙古国有权征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按照中蒙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税率为5%。
10、特许权使用费
蒙古国的非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蒙古国有权征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率为20%。按照中蒙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