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 根据税法,负有纳税义务和代征义务的个人、法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
2. 除法律另有规定,新办的企业自国家注册机关颁发注册证照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
3. 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由所有权人或占用人自享有权利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
4. 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两到三倍的罚款:
5. 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自产权转移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
6. 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7. 纳税人、代征人必须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税法制作的税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2、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未按税法规定保存与税收有关的凭证、制作报表和存档,违反下列规定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纳税人应依法保存与纳税项目、课税数额有关的凭证,法人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进行一般核算。上述有关的凭证为外文的,纳税人有义务将其翻译成蒙文并承担翻译费用;
2.纳税人或负有财务结算义务人,须将相关凭证存放于蒙古国境内至追溯税款期届满。
3.《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对违反会计统计法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者,由法官、会计统计国家监察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编制会计统计报表的、出现会计工作的禁止事项的,处以30000-60000图格里克罚款;
(2)企业、机构未进行会计统计和编制财务报表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0-60000图格里克罚款,对企业、机构处以60000-250000图格里克罚款;
(3)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报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0-60000图格里克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报税的,对纳税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4、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对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罚,因下列行为或不作为而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作出补缴欠税及处以所欠税款30%罚款的决定:
1. 故意隐瞒(收入);
2. 未申报将财产转让给其他法人或个人;
3. 未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申报表中反映(收入或所得);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税务申报表中少报收入或多列支出和核减其他费用;
4. 销毁、隐匿、丢失会计核算和原始凭证、税务报表及其它凭证;
5. 伪造、更改凭证;
6. 不作财务核算或保留凭证导致无法申报;
7. 有欺诈行为或订立无效合同;
8. 编造虚假债务;
9. 将法人名称、地址、公章、徽标、帐户、营业执照和财产、材料凭证转让给他人或供他人使用。
因下列行为或不作为而未缴纳税款、损失、罚款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 错报常驻、暂住营业地址;
2. 税务机关传唤时,均无正当理由屡次拒不到场;
3.未经法院宣告失踪却不告知住所。
5、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对未按时缴纳的税款,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处以欠税额0.1%的罚款;对隐瞒纳税收入和课税项目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补交税款和拖欠税款应计算损失,但损失额不得超出所欠税款的50%。
6、其他处罚
(1) 因下列作为或不作为而阻碍国家税务监察员履行职务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三到四倍的罚款:
1. 不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财务平衡、税收信息、凭证;
2. 阻碍进入房舍、仓库;
3. 阻止清点;
4. 妨碍拍照、搜查、查封、抵押财产;
拒绝履行税务机关有关通知、认定、告知书、追偿书以及其他要求。
(2) 折损、损坏或未经许可转移、变卖税务监察员查封、抵押的财产的,对个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两到三倍的罚款,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两到四倍的罚款,对法人处以最低工资标准十到十五倍的罚款;并将相当于折损、损坏或未经许可转移、变卖财产的资产收回国有。
(3) 违反下列规定的,对公务人员处以最低工资标准两到三倍的罚款:
1. 在全国范围内营造实施统一税法的条件,法人、个人应执行由税务机关最高领导根据法律出台的程序、细则、规定;
2. 纳税人被开除或解雇的,雇主应于其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抵扣的税款转入指定帐户,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退回追税单。
7、其他征管规定
收缴未按时缴纳的欠税,根据《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予以确认,且未在延长期(有正当理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可按不超过60天延长一次)内缴纳的税款为欠税。税务机关对欠税予以收缴清偿。
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收缴欠税(为全额收缴欠税,以下方法可同时使用):
1. 无条件的收缴欠税;
2. 用资产、工资及其他收入支付欠缴税款;
3. 申请法院执行。
8、无条件收缴欠税
对于未按时缴纳的欠税,最先从其银行帐户中无条件支付。若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所欠税款,由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冻结纳税人资金往来款直至补足所欠税款。
由税务机关领导授权的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据《蒙古国税务总法》第63.1条下发的通知并送交银行,通知中应写明补缴欠税的依据、数额、全部或部分停止支付往来款的期限。
9、用资产、工资及其他收入清偿欠税
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税的,由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应让纳税人用其资产、工资、债权、分红及股份等其他权益支付。用纳税人的资产清缴欠税时,应按规定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抵押纳税人的部分财产或与纳税人协商后公开变卖其资产,将所获价款清
偿欠税。
10、申请法院执行
税务机关在前两项清缴欠税措施无果时,可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虽按规定已商定用资产、工资、其他收入清偿欠税,但纳税人未履行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的,由税务机关查封有关财产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11、查封财产
根据税务机关领导的决定,由国家税务监察员依据按下列情形期限查封欠税纳税人的财产:
1.实施税务审计所需要清点、搜查、拍照的,直至税务机关解除财产查封并做出认定结论;
2.有迹象表明纳税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直至对其进行清点、鉴定结束;
3.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必要保存凭证、清单、虚假或无效合同、协议、财产的,直至向法院提出申请。
12、抵押财产
用纳税人的资产补缴欠税时,需纳税人为其所欠税款提供财产抵押时,遵循下列规则:
1.抵押纳税人本人财产;
2.抵押财产时应与纳税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财产的质量、价格、形状、颜色、体积数量、位置、归谁占有、存放地点,若抵押的财产是不动产,则还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3.抵押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纳税人在抵押合同期限内清偿所欠税款的,有权索回抵押财产。纳税人无权使用、处分、损坏、折损抵押财产,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查封、抵押纳税人下列财产:
1.纳税人及其家属的日常/季节性/用品、衣服;
2.无法长期保存或保质期限短的食品;
3.已陈旧无用财产;
4.纳税人长期使用的蒙古包、房屋及冬季使用的取暖燃料、煤炭。
用纳税人资产清偿欠税时,由税务机关领导作出委派工作组决定。工作组按下列规则开展清偿欠税工作:
1.根据顶偿税款的财产质量、用途、损耗程度、纳税人的意见和当地市场价确定拍卖起价,制作笔录并附财产明细;
2.纳税人申请参加拍卖的,让其本人或合法代表在场;
3.将拍卖未果的财产退还给纳税人;
4.拍卖价超出所欠税款及拍卖费用的,将超出部分退给纳税人并作笔录。
拍卖财产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的,纳税人仍有义务清偿剩余部分。在确定拍卖起价时,可征求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或向专业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