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税收审计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方式为税务审计(类似我国税务稽查)。蒙古国在税收审计中运用了风险管理理念,对纳税人审计时使用风险评估软件,对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申报表、会计报表进行分析,这些措施有利于快速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报告后,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税款计算错误、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等潜在风险进行审计。一旦税务机关决定对某企业展开税务审计,将会至少在十天通知被调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被调查期间,企业的法人和控制人能够随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
1、审计对象
税务审计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监察员对纳税人是否依据蒙古国税务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进行审计。
2、审计方式
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就协助纳税人在税务法律法规方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解决税务违法方面行使权利时可实施下列审计工作:
1. 核实纳税人是否执行税法、是否创造如实申报税收的条件、是否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提交税务报表和缴税;
2. 核实纳税人在税务报表中的报税是否全额、准确;
3. 未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未提交税务申报的,确认税款并督促纳税人缴纳。
3、审计程序
税务机关和税务监察员在实施税务审计工作时坚持廉洁、高效原则;坚持不影响纳税人正常营业或减少干扰等原则;采取有计划的检查、采取部分到全面、个别到普遍等国际惯例的审计方式。有权按照任何法律未禁止的形式,以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一时间,对任何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审计。
进行税务审计应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前告知纳税人。为保障国家预算收入,由主管税务工作的政府成员按纳税人所属地区和收入确定税务审计管辖。根据国家税务监察员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不受贿赂干扰、坚持职业道德等因素,由税务机关委派监察员开展审计。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监察员在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搜集与纳税相关的信息、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遵循以下规则:
1. 出示税务检查令、总体和专项工作提纲、税务监察员证件,向被查人解释检查目的;
2. 临时接受相关凭证时须有旁证并作笔录签字认可;
3. 对需做鉴定的凭证进行拍照、摄像;
4. 以书面形式接受解释、核实或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国家税务监察员由所辖税务机关领导下达指令。在接受委派及取得国家税务监察员证件后,国家税务监察员可以向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示搜查、清点、审计的指令,其有权进入纳税人的营业场所、所有可能存放课税项目、财务凭证的房屋、生产车间、服务场所、办公室、仓库、地窖,实施拍照、搜查、清点、暂时扣押凭证、财产的税务审计措施。
4、结果处理
已证实虽从事具体营业但未按实际价格核算、未核算或少核算、未出具核算后的税务报表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以间接(可比)价格征税:一是参照市场同类商品及服务的实际价格;二是按其他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