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纳税人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申报、纳税。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申报的税款不正确,从以下日期起五年内可能对以下三种情况开展评估:
1.认为可能需要申报或应年底缴纳税款的,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截 自止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展评估;
2.认为可能需要进行月度或年度申报的,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截止日期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开始评估;
3.评估后,认为可能无需申报的,可以从税款缴纳截止日期的下- -个工作日
开始评估。
纳税人提交税务报告后,由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以确保完全符合税法要求。对税务机关所采取审查方案,这些基础文档件构成评估的组成。审计结束后,税务机关会将发布通知,告知纳税人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