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在《蒙古国税务总法》中规定了征税、缴税、报税的一般程序,以及税收有关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存档种类、填报要求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蒙古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由法人代表、纳税个人或其合法代表人签字。报表按固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并且不得涂改。
需要注意的是,蒙古国不实行法定假期顺延制度,而是要求在休息日前完成税款上交。申报、纳税期限与周末休息日或节假日重叠时,应于此前的一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以分税种税法调整提交税务报表和缴税期限,且缴税和报税的最后期限应保持一致。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向辖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申报途径包括现场及电子申报。蒙古国税务机关为鼓励纳税人按时申报、及时缴税,实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鼓励纳税人成为“黄金名片”纳税人(类似我国的A类纳税评级)。蒙古国各税种申报日期见表-2。
蒙古国各税种申报日期表
税种 |
申报日期 |
缴税日期 |
申报方式 |
征税方式 |
增值税 |
每月15日之前 |
次月10日之前缴纳本月税款 |
按月申报 |
自行申报 |
企业所得税 |
1.季度终了20日之前季度申报 2.次年2月10日之前年度汇缴 |
每月25日之前按分摊指标预交 |
按月预交按季申报按年汇缴 |
自行申报 |
个人所得税 |
1.每季度20日之前季度申2.2月25日之前年度申报 |
每个季度15日之前缴纳 |
按季申报 |
源泉扣缴自行申报 |
消费税(特别税) |
每月5日之前 |
除酒精消费税外,每月25日前预缴 |
按月申报 |
自行申报 |
1、增值税
蒙古国对增值税实行按月征收,要求纳税人在次月10日之前缴纳本期增值税。申报需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申报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交、按季申报、年度汇缴的程序进行申报缴纳。较为特殊的是,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将税务年度内的月、季税务指标分摊至纳税人。纳税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当月税款指标,于下一年二月十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即纳税人需要每月按照税务机关下达的《企业所得税月度和季度缴纳预定计划》(规定了纳税人本月需要交纳的税款金额)预交税款,年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3、个人所得税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注册登记号。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与注册登记号相符的执照;代扣人每次向公民发放所得收入时,在发放凭证上注明纳税人的税务注册登记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季申报收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