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账簿设置要求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设置流水账、明细账、总账等账簿。
2、会计制度简介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企业、机构需采用复式记帐法记账,按照以下顺序编制会计统计报表:收集原始凭证、记录日记帐、编制明细帐和总帐、汇总报表、编制财务报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机构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变更表、现金流量表其它必要的补充说明。
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要遵循以下原则: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要以真实、准确的凭证、实际数据和资料为依据;统计和报表要简明、清晰、易懂;统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应采用已收和应收金额并列的计算方法;准确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和支出费用核算;符合一贯性会计原则。
一般情况下,蒙古国要求企业、机构等全部经济实体均应适用于国际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实践中由于适用费用和实行难度等原因,许多公司没有采取国际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侧。
但是,蒙古国要求上市公司、矿产品开采公司和被蒙古国财政部门列为大企业(2016年2月4号,蒙古国财政部门颁布规章,将总资产达到5000万图或营业收入达到1.5亿图的企业认定为大企业)的公司应全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需向蒙古国财政部门报送的财务报告有:
1. 截止7月10日的半年报告(适用于采取国际财会报告准则的企业);
2. 截止2月10日的年度报表(适用于全部企业);
3. 截止3月1日的合并财务报表(适用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
3、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蒙古国会计统计法》规定,企业、机构根据《档案法》保存记帐凭证和财务报表。《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纳税人应依法保存与纳税项目、课税数额有关的凭证。有关的凭证为外文的,纳税人有义务将其翻译成蒙文并承担翻译费用。纳税人须将相关凭证存放于蒙古国境内直至税款追溯期届满。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蒙古国没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也没有相应的发票管理办法。蒙古国的发票仅为自己开具的,注明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及经营项目、单价、总价、开票人、开票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的形式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