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的要求
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收入以外的其他纳税项目,由所有权人或占用人自享有权利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开立自己的帐号。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机关授予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和代征人纳税号码、设立帐号并附以下材料:
1. 纳税个人的姓、父/母/的名字、名、身份证号、证照或证件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2. 经公证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基本资金和流动资金、员工数量的材料、证件的复印件;
3.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名、税种、银行帐号;
4. 财务报表、表格及其说明;
5.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所需提纲、总结、反映违规项目的附页;
3、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目前,未发现蒙古国税法中有关于不需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