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务登记
蒙古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个人、法人、非居民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企业自注册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并建立档案,由蒙古国税务部门颁发一个固定且唯一的税务登记证号。
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的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2、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机关授予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和代征人纳税号码、设立帐号并附以下材料:
1. 注册名称、地址,管理人员简介及其相片和身份证号;
2. 经营范围;
3. 经公证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情况、基本资金和流动资金、员工数量的材料、证件的复印件;
4. 投资人或分支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
5. 应缴纳的税种、税目、银行帐号;
6. 财务报表、表格及其说明;
7.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所需提纲、总结、反映违规项目的附页。
1.纳税人以出售、赠予等形式转让不动产的,自产权转移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
2.除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申报内容有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管辖税务机关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3.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将税务机关核定的报税号码反映在按照税法制作的税务报表、总结、报关单、补偿单及其他相关材料中。
4.未进行纳税人登记不得成为免除征税、代征和其他相关义务的依据。
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审批纳税人登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