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蒙古国最高税收管理机构为蒙古国海关与税务总局(2016年1月1日由海关总局与税务总局合并而成),隶属其财政部。蒙古国税务管理机构由3级构成,分别为总局、省(首都)、县区税务局。其中,税务总局、省(首都)税务局设有税务登记单位,总局、省(首都)下设有权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纠纷的税务纠纷处理委员会。税务纠纷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由政府制订。
国家税务机构的章程由蒙古国政府批准。蒙古国税务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税务总局对省(首都)、区县等各级税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提供业务及技术保障。省(首都)、县区税务局的领导由税务总局局长任命。
蒙古国税务总局由12个职能部门构成,具体情况见表-1。
蒙古国税务总局各部门(司)职责表
部门名称 |
部门职责 |
公共行政和管理部门 |
1. 拟定本系统内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管理方案; 2. 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务; 3. 评估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公共管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与结果。 |
税务管理与合作部门 |
1. 拟定蒙古国税务管理的政策和计划; 2. 拟定实现税收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 3. 负责蒙古国税务局对外活动工作的具体执行。 |
征收管理部门 |
1. 拟定税收征收管理方案和蒙古国税收征收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2. 评估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
法律事务部门 |
1. 参与税收法律框架和部门规章的编制; 2. 协调税收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冲突; 3. 拟定蒙古国税务局税法执行的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税务审计部门 |
1. 拟定蒙古国税务局税务审计的总体策略; 2. 制定蒙古国税务审计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纳税服务部门 |
1. 拟定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确保纳税人能够理解税收相关法律; 3. 接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咨询并给予准确回答; 4. 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完善纳税服务程序。 |
风险管理部门 |
1. 搜集税收风险并提供数据和情报; 2. 编制税收风险趋势分析; 3. 拟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并使用适当方法组织实施; 4. 监督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
预算部门 |
1. 审核蒙古国税务局各部门预算报告; 2. 确保预算准确及工作得以高效、廉洁开展。 |
信息技术中心 |
1, 拟定信息技术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2. 为税收征收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环境。 |
培训中心 |
拟定蒙古国税务局官员的培训政策和计划。(包括对在农村地区工作的税务官员的远程培训) |
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 |
1. 拟定监察和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评估监察和审计工作实施的过程和结果; 3. 公示蒙古国税务局各官员的职责和责任。 |
国家预算收入和税务检查部门 |
1. 承担税收入库的检查工作; 2. 确保查补税款收入列入国家预算。 |
2、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税务部门拥有对与纳税人税款有关的账户、报表、草案及其它财务单据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可以复印与税务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证据;可以暂时没收、复制、抵押、封存可证明纳税人隐瞒纳税项目的票据、财产。
蒙古国税务监察员(蒙古国税收管理人员统称为税务监察员)有权进入纳税人不论位于何处的房舍、仓库进行检查及拍照、化验;同时也负有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在没收纳税人非法收入、责令停业、追缴欠税及处理妨碍公务行为方面,税务部门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形式开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