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蒙古国税法,对于符合以下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的企业将会被列为关联方企业:
1.一个经济实体实际拥有另一个经济实体超过20%的股票份额;
2.一个经济实体有权拥有另一个经济实体20%以上的股权;
3.一个经济实体对另一个经济实体管理权或者控制权产生的影响份额超过20%。
2017年4月28日,蒙古国通过了新转让定价法案,“关联方之间的工程、服务和货物的交易”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初步用于分析转让定价的风险,并通过间接方法确认应纳税额。本规章中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蒙古境内企业管理以及对蒙古国企业拥有财产控制权的国外企业。”
2、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目前,仅见于有形资产购销、资金融通、销售劳务等情况。
3、关联申报管理
2017年上半年开始,关联方信息应当每年提供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