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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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003年修订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及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出了规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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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合同期满之前,经劳资双方协商可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如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或受雇方仍在工作,可视为延长合同期限。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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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工作合同
企业遇取消、缩编或裁员需与员工终止合同时,需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禁止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员工因技术、能力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以上两种情况下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到劳动市场注册员工信息,并承担相应税款。员工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1个月以后,合同自动终止。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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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职工的最低工资额由蒙古国政府规定(2017年调整为每月24万图格里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工资可按计件、计时和按劳动效益方式发放。企业在改变发放工资形式、标准或实行新形式、新标准1个月前,须通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蒙古国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除从事国防、减灾、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维护工作的人员,限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企业要求职工连续2天加班不得超过4小时。此外,雇主还需为员工缴纳社会和医疗保险。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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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规定
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日和周末休息日外,职工每年还享受年休假,休假期为21个工作日。此外,根据职工的工龄和从事劳动强度的不同,还可享受3-18个工作日不等的补充休假。3.6.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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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许可制度
根据蒙古国《输出劳动力和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在蒙古国雇用外国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劳务许可。一般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实际操作中,无论何时申请,有效期都到本年度12月31日终止),如需要延期,需由雇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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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务岗位费
企业单位雇用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需根据《矿产法》43.2条的规定为外籍劳务缴纳岗位费。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用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交纳、减免岗位费由蒙古国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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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风险
提醒赴蒙古国中国公司和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加强防范,在居住和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增强保安措施。在出入百货大楼、大市场等处购物和饭店就餐时安排翻译陪同,勿与擦车和兜售小商品等人员纠缠。赴蒙务工人员应尽量避免单独外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以免招致盗抢。遇可疑情况请拨打报警电话(102 )。如需协助,请及时与使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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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风险
近年来,中国公民到蒙古国从事非法劳务并产生劳务纠纷情况激增。根据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规定,到蒙古国务工前,必须与经商务部或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查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否则即为从事非法劳务。同时,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还要根据蒙古国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蒙古国政府颁发的劳务签证(HG类),由用工方向蒙古国劳动部门为每个劳务人员缴纳外籍劳务“岗位费”。
目前,许多到蒙古国的中国务工人员听信国内熟人、同乡或非法中介公司宣传和口头承诺,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跟随熟人或包工头到蒙古国非法务工,抵蒙后发现工资待遇、工作和生活环境等与赴蒙前对方承诺严重不符,出现用工单位和个人(合称用工方)拖欠或者拒付工资、护照被扣、不准离开工地、强迫工作,有的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等情况。
中资企业或中国承包商及个人在蒙古国雇用中国非法劳务人员,将面临蒙古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拘留、限制入境等处罚;同时,相关人员还将面临中国国内的依法严惩。鉴于蒙古国非法劳务和劳务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中国驻蒙古使馆提醒中资企业和中国劳务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