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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蒙古国现行《土地法》于2002年年6月通过,适用于对蒙境内土地、森林、水源、气象、动植物及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相关关系进行协调。对土地所有、占有和使用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对议会、中方政府和地方政府部门和土地所有者、占有者和使用者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目前,蒙古国内部正在讨论对《土地法》进行修订,新法或将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提出更多要求和限制。
除《土地法》外,蒙古国《宪法》《民法》和《投资法》也对本国和外国公民和企业占有和使用土地进行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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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宪法》相关规定
(1 )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2 )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的土地之外,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3)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4)国家可使土地所有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5)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他规定条件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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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土地法》相关规定
(1)蒙古国境内全部土地,无论所有形式和用途均纳入统一土地库内,根据土地用途可将土地划分农牧用地、城市用地、道路管网用地、林地、水源地和特殊用途用地6类;
(2)蒙古国境内土地所有、占有权只属于本国公民、企业和机构,外国和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规定用途、期限、条件和合同基础上依法使用土地;
(3)蒙古国土地管理部门可向本国公民、企业和机构颁发土地持有证书,外国和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可依法获取土地使用证书;
(4)占有、使用土地的个人、企业和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缴纳土地费,土地费金额及其减免、缴纳依法制定,对未按规定按期缴纳相应土地费的个人、企业和机构,政府部门有权撤销其土地占有、使用权; (5)土地占有、使用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依法没收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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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资企业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外资企业可依法获取土地占有和使用权。同时,蒙古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同行使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将该期限按原有条件延期至最长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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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蒙古国允许外资企业投资农业领域,对外资企业和蒙古本土企业给予相同待遇。蒙古国土地资源丰富,大部分土地处于待开发阶段,土地价格非常低廉。蒙古国水资源分布较不平均,西部和南部地区气候干燥、降雨量少,因此农业种植主要分布在北部和东部等区域。
近两三年,赴蒙古国投资农业的中资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在蒙古国从事小麦、油菜籽、牧草、温室蔬菜种植等。外资企业在蒙古国经营农业,主要以租赁方式获取土地,同蒙古国私有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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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与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蒙古国允许外资企业投资林业领域。蒙古国境内部分领土为草原和戈壁地貌,森林规模较小,且多被划入国家自然保护区,大部分森林仍处于待开发阶段。目前,外资企业在蒙古国参与林业投资开发项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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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有何规定
根据蒙古国法律,外国企业可以用自由外汇或投资所得的收入购买蒙古国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其中包括依照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凭投资权证书出售的股份、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