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蒙古国政府例行会议作出决议, 对曾2 0 1 0 年政府所批准的“外国公民居留在蒙古国及其登记制度”已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将原蒙古国公民生育而满16岁以上的外国公民居留期限5年改为3年。
将与蒙古国公民结婚并办理注册的外国公民及外国侨民的居留的期限三年改为一年。之外,将外国投资商居留期限1年改为至3年。将在蒙古国留学、受培训、实习及被聘任学术研究工作的已满16岁的外国公民居留或延续期限1年,改为2年。
将为蒙古国做出重大贡献或掌握对蒙古国特需的专业和技能、在科学领域获得突出成绩或很可能做出成绩及其它特殊理由等外国公民居留期限改为5年。
之外,将曾未指定的将蒙古国公民生育的未满16岁外国国籍儿童或免除蒙古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提供的居留期限,改为5年,或延续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