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向申请蒙古国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签证、变更签证等级和类别、延期、作废时要遵循《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和本制度。
第二条 蒙古国签署的关于公民相互往来条件的国际公约条款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章 签证及其等级、类别、用途、区别、期限
第一条 蒙古国签证(以下称“签证”)指的是蒙古国权力机关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发放的允许其穿越蒙古国国境的许可。
第二条 签证分外交、公务和普通三种等级,入境、入境出境、出境、出境入境、过境五种用途,有一次、二次和多次三种区别,注明持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过境目的的类别,以及签证的有效期和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