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机构的任务、组成及构成
1.蒙古国领事机构为外交机构的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境外保护蒙古国及其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领事机构协助蒙古国与外国发展友好关系、拓宽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人道主义交往、旅游。
3.领事机构执行领事关系方面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领事机构由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的领事部、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代表处组成。
5.领事机构在活动中遵守蒙古国宪法、外交机构法、其它法规文件、本条例和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尊重国际惯例尺度。
6.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蒙古国法律规定另行规定的,则遵守国际条约。
7.领事机构在蒙古国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在国的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首脑领导下开展工作。
8.驻在无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的国家的领事,经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同意,在与驻在国互相协商基础上,可以行使蒙古国外交代表的职责。
9.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的领事部由总领事或领事级外交人员负责;总领事馆、领事馆、领事代表处由总领事、领事、领事代表领导。
10.领事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全权;如与蒙古国和驻在国法规不相抵触,领事可执行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它任务。
11.由国家大呼拉尔根据政府提交的报告确定领事机构的等级、位置;由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确定领区。
12.领事机构使用按确定样式制作的印章。
13.领事机构悬挂用蒙文和驻在国官方文字书写、带有国徽的牌匾。
14.领事机构所在建筑物和公车上悬挂蒙古国国旗,领事机构首脑办公室内放置蒙古国国旗。
15.领事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表。
16.领事官员包括领事馆首脑、领事、副领事、领事代表、领事馆秘书、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负责领事问题的外交人员。
17.领事馆工作人员包括在领事馆工作的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属于国家服务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