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为纪念首次以民主选举产生常设性议会
25周年而给予赦免的法
2015年08月11日 乌兰巴托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宗旨
1.1.本法调整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罪犯的服刑、某些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减免有关关系。
第2 条 赦免法律法规
2.1.赦免法由蒙古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责任法及本法组成。
第3 条 法律适用范围
3.1.本法适用于2015年07月02日24时00分之前犯罪者。
第二章 给予赦免的形式、范围、数量
第4条 赦免刑罚
4.1.除本法所指不予减免刑期或纳入赦免,其他犯有罪行被法院判刑的罪犯,无论判多少刑期和服刑期限多少,将剩余刑期及附加刑予以赦免。(本条于2015年10月29日修改)
4.2.对收监执行外的其他轻型罪犯给予赦免。
4.3.对于违反法律构成行政责任和受到处罚者给予赦免。
第5条 减刑
5.1.对于犯有故意重伤罪/刑法96条/、教唆未成人犯罪/刑法114.3条/、引诱或组织卖淫/刑法124.3条、盗窃他人财物/刑法145.3条/、抢窃他人财物/刑法146.4条/、抢夺他人财物/刑法147.2条/、流氓/刑法181.2、181.3条/罪而判刑的,对其未执行刑期予以赦免两年。(本条于2015年10月29日修改)
第6条 某些期限的免除
6.1.免除下列期限:
6.1.1.刑法第78条所指视为无罪的剩余期限;
6.1.2.徒刑犯假释的剩余期限;
6.1.3.监狱予以假释的剩余期限;
6.1.4.孕妇、有三岁以下小孩母亲或单身父亲、延缓执行未成年人有期徒刑的剩余期限。
第7条 撤销刑事立案
7.1.除本法所指不予减免刑期或纳入赦免,其他犯有罪行人被立案、侦察、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予以撤销。(本条于2015年10月29日修改)
第三章 给予赦免
第8条 赔偿损失
8.1.按本法第 4.1、4.2条予以赦免和按本法第7.1条撤销立案不得免除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且公民、企业单位有权按民事规则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第9条 不予赦免的情形
9.1.对下列人员不予赦免:
9.1.1.被判处死刑犯因获得特赦而变为服刑犯的;
9.1.2.定性为特别危险犯的;
9.1.3.犯有叛变/刑法79条/、间谍/刑法80条/、侵害国家和社会功臣的生命/刑法81条/、武装暴乱/刑法83条/、破坏/刑法84条/、阻挠/刑法85条/、故意杀人/刑法91条/、违法摘取他人血液、器官/刑法101.2条/、 绑架/刑法108.3条/、劫持人质/刑法112.2条/、贩卖人口/113.2、113.3条/、非法满足性欲/刑法125.2条/、强奸/刑法126.2、126.3条/、违反执行法/刑法133条/、盗窃他人财物/刑法145.4条/、抢夺他人财物/147.3条/、诈骗他人财物/148.4条/、扰乱/刑法177.2条/、恐怖主义/刑法1781 条/、资助恐怖行为/刑法1782条/、流氓/刑法181.3/、机上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刑法184条/、非法过境枪支、军火、毒品、麻醉或有害品、放射性、易爆品/刑法188.4条/、非法制作、获取、储藏、运输、邮寄、销售麻醉和精神药物、制剂/刑法192.3条/、提供麻醉和精神药物使用场地/刑法196条/、劫持飞机/刑法225条/、将明显无辜人定为嫌疑人、起诉、判刑/刑法248.2条/、刑讯逼供/刑法251.3条/、逃离检察、法院、拘留监管或越狱/刑法261.2条/、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和职务便利/刑法263条/、国家公职人员超越职权/刑法264条/、受贿/刑法268条/、非法所得/刑法2701 条/,不当支出预算资金/刑法273条/等罪行的。(本条于2015年10月29日修改)
第四章 法律使用
第10条 法律的使用规则
10.1.本法第3.1条所指“犯罪人”是指2015年7月2日24:00时之前犯有罪行和获刑、反有行政违法和受到处罚的人。
10.2.纳入本法第4条赦免的依据以2015年7月2日24:00前生效的判决、裁定、权力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为准。
10.3.纳入本法第4条赦免的依据分别以立案、侦察、检察和法院阶段的审核确定。
10.4.触犯刑法一个以上罪名而一并予以量刑的,予以本法规定的赦免时法院以单个罪给予合适的赦免后按刑法第57、58条规则合并量刑。对服刑犯给予赦免时以适合赦免罪名予以赦免并执行赦免后的刑期及不属赦免罪名剩余刑期。
10.5.给予本法第6条赦免时法院无需出具任何裁定,由警察部门按本法在犯人个人档案或登记中记载相关赦免即可。
10.6.本法第7.1条所指犯罪在立案、侦查阶段则以检察部门的决定,检察机关未移送起诉则以法官的裁定,已起诉则以同级法院庭审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案件。
10.7.按本法第7.1条撤销案件时嫌疑人、被告人、受审人应认罪并表示赔偿损失。
10.8.不得以按本法第10.7条表示赔偿损失来限制其损失数额的辩论权。
10.9.若嫌疑人、被告人、受审人以罪与非罪进行辩论,则由法院按刑事诉讼法通常规则审理确定其是否有罪后施行本法。
10.10.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受审人、罪犯按本法对其最有利形式给予一次赦免。
第五章 法律生效
第11条 生效期限
11.1.本法自2015 年 8月11日起施行。
蒙古国议会议长:咋.恩克宝勒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