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古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勘查、勘探权
在勘探场地内,依照《矿产资源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勘探的权利。
(2)优先权
满足《矿产资源法》所规定条件、要求时,优先取得勘探场地任何部分的开采许可证的权利。
(3)转让权
符合《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条件、程序的,转让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的权利;在权利机关的同意和监督下退还全部或部分勘探场地的权利;
(4)续展权
满足《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条件、要求时,可将除了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期限,可续展3次,每次延长期限为3年。
(5)进入场地权和建设权
以进行勘查勘探为目的进入勘探场地,建设必要的临时设施的权利。
(6)通行权
为进入勘探场地,可穿越勘探场地外围区域的权利;
为行使《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权利为目的,征得土地所有者、占有者的同意后可进入、穿越其所有、占有的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