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场地边界争议
由国家行政机关解决许可证持有人之间发生的场地边界争议。争议各方如果不同意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程序如下: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给予争议各方书面表达自己的立场、相互解释自己理由的机会。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审核许可证及其图纸登记薄中有争议的各个场地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重叠现象。
如认定确有重叠的,以许可证持有人原始申请书和场地边界测量报告为基础检查场地边界及角点坐标是否进行了正确登记。经测量确实存在重叠时,国家行政机关对最后领取许可证所属场地进行适当更改,消除重叠。
2、解决许可证持有人与土地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蒙古国法院依据蒙古国《民法》、《土地法》相关规定,对许可证持有人与土地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之间发生的有关进入、通过该土地方面发生的纠纷做出裁决。
3、解决专属用地的补偿金纠纷
有效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围绕专属用地补偿金数额及支付期限发生纠纷时,由蒙古法院来解决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