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许可证申请人按照固定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递交开采许可证申办申请,申请书应附有下列材料:
(1)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记载有决策权管理人员姓名的说明文;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矿产资源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要求的文件(即申请人必须是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
(3)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该图纸上标注场地所在的省、县、区名称;
(4)《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服务费缴纳凭证;
(5)讨论通过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的矿产委员会的纪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6)有关在勘探工作过程中,按照环保计划履行完毕所承担义务的证明;
(7)自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8)如果矿区为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完成勘探的场地,按《矿产资源法》第24条第2款,组织招标的机构、负责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