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转让人按批准的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交转让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1 )拟转让的许可证;
(2)证明许可证受让人具备《矿产资源法》7.1所规定(勘探许可证只授予依照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要求的文件资料;
(3 )证明许可证受让人接受因受让许可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资料;
(4 )将恢复自然环境所需费用汇入指定账户的汇款凭证;
注:作为履行环保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保证,向相关县、区行政长官开设的专门账户存入相当于实施自然环境保护措施所需当年支出的50%的资金。
(5 )向国家行政机关报送勘探工作计划、报告的证据;
(6 )服务费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