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理解为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对勘探许可证的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对外主动转让”及“对外被动转让”三种情形来做出规定的。
(1)对内转让
勘探可证持有人根据《民法》、《公司法》、《联营法》的规定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形式重组时,新设立的权利继承人、以及关联公司、子公司可向母公司转让勘探许可证。
(2)对外主动转让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售有关勘查、勘探原始资料、报告等信息,并有凭证证明已缴纳税金的情况下,可向购买人转让其持有的勘探许可证。
(3)对外被动转让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未履行许可证抵押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将许可证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