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在登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某一项决定:
(1 )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拒绝申请,书面答复申请人拒绝的原因和依据,并在申请登记簿上就此做记录;
(2)申请书所指场地与Q38(4)所述场地无重叠的,通知申请人可能授予勘探许可证;
(3 )申请书所指场地与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的场地,专属用地,储备地,以及已授予勘探许可证场地有全部或部分重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授予勘探许可证,并在申请登记簿上就此做记录;
(4 )申请书所指场地与申请在先场地完全重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能授予许可证,并在申请登记簿上就此做记录;
(5 )申请书所指场地与申请在先场地有部分重叠的,告知可能向未重叠部分授予勘探许可证。申请人希望获得该场地的勘探许可证,需要就此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