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私有法人(即民营企业)合作开采利用国家预算(财政资金)进行勘探并确定其储量的具有战略意义矿藏时,国家所占份额最高可达到50%。且该份额根据国家所投入的资金量在开采合同中加以明确。该合同规定的国家所占份额,可以以具有战略意义矿藏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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