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原则
蒙古国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4日颁布了353号法令,确定了转让定价的程序。蒙古国的双重征税协定和国内法要求货物、劳务和服务定价,以及关联方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独立交易定价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再销售价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
前3种方法被普遍认为是“传统的交易方法”。在调查中,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法,但必须强调独立交易原则。只有在无法可靠的运用或者完全不能运用传统交易方法时,才采用方法4和方法5,即被普遍称作“交易利润方法”。调查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比数据的可用性。
3 、转让定价调查
虽然蒙古国转让定价程序有一部分直接采用了OECD的转让定价范本,但是为了遵从《蒙古国税务总法》和《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考虑其他国内情况,还有一部分会和OECD范本有差异。
蒙古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明显以受控价格交易的货物、劳务、服务,其金额可以按照其国内货物、劳务、服务市场价格目录所列的价格进行调整。
价格目录包括:牛羊马肉、羊驼绒、建筑材料、贷款利息、融资租赁利息、进出口货物(矿产品、燃料、建筑材料等)的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