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委员会联合司法与内务部、边防总局,对《蒙古国境内过境和临时入境机动车辆所有者、持有者的驾驶员保险纳入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废止了《边境口岸保险中介机构选拔规则》。此次修订旨在完善边境地区机动车保险法的实施,提升保险可及性,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调整,边境地区不再限制仅一家保险中介公司运营。任何符合法律法规并获得边防总局许可的保险中介公司,均可在边境口岸开展业务。同时,为保障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新规要求保险中介公司代表多家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应监管机制。
修订后的规定确保过境和临时入境蒙古的外国机动车辆所有者及持有者在边境地区全面纳入强制驾驶员责任保险。若在蒙古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民生命、健康或财产受损,保险将提供赔偿,从而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次变更带来以下主要优势:
1. 简化边境地区经营许可的行政程序,减少政府干预;
2. 提升边境地区的保险服务可及性;
3. 优化驾驶员保险的整体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