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税时间
纳税应于每年第一个月的25日之前,依据应缴所得税额到税务机关预缴而且应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办理申报上个季度的情况报告。 纳税人于年终结算上缴应缴纳税额,每一季度结算一次,逐步增加应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股票或持股所得,必须于交易日结束十日内缴纳税款。
二、报税渠道
报税的渠道是企业自己到辖区税务部门上报。
三、报税手续
根据蒙古国的法律,企业应真实、准确地确定纳税项目和税款,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税务报表。交税期限与上交税务报告的最后期限相同,如果该期限恰逢周末、公众假期,则应在此休息日前的工作日完成。报税手续中除了相应的表格、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之外,还应提 供企业账簿记录。每个从事商业行为者,都应保留完整账簿记录,好的账簿记录有助纳税人完满的完成税务申报。好的账簿记录应包括:①保持良好及正确的记录;②证明收益来源;③记录可扣除支出与开销;④记录折旧津贴;⑤详细记录资产总值。
四、税务处罚
蒙古国法律明文规定,每个纳税人都有义务缴纳份内应缴的税金。对未依法办理、完成纳税手续的人施以处罚,对于故意欺瞒或回避纳税的人,以刑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