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环保主管部门
蒙古国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环境与绿色发展部。该部在首都乌兰巴托市、各省设有自然环境分支机构,各县设有环保工作者。
自然环境绿色与发展部网址:www.mne.mn
对外合作处电话:00976-11263341
3.8.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表3-4:蒙古国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
资料来源:蒙古国自然环境旅游部
3.8.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蒙古国环保法律较多,内容可通过自然环境与绿色发展部的网站进行查询。
网址:www.mne.mn
3.8.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蒙古国为吸引国内外资金尽快开发利用该国矿产资源,1997年,蒙古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06年蒙古国《矿产法新版》对环保方面的规定包括:
(1)向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省、县(市区〉行政长官提交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环保计划。
(2)许可证持有者在没有取得有关环保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之前,禁止开始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
(3)对开采过的矿区要恢复原地貌。
(4)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为确保许可证持有者,完全履行在环保方面承诺的义务,要求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转人项目所属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专项账户内。该抵押金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季节性施工的项目在5月1日前,全年施工的项目在第一季度内)转人专项账户内。当年12月1日前施工企业按环保规定提交报告后,如未违犯环保条款,在2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金退还企业。
【环境评估报告】根据蒙古国《环境保护法》与《环境影响评估法》 的规定,矿山开发及与其相关的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均需进行环境评估。因此,需聘请蒙古国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公司,对开发矿山及其相关建设项目将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环境评估报告提交蒙古国自然环境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