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5 点击次数:
3.5.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003年修订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产生、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福利报酬、就业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雇用,劳资纠纷的解决及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出了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合同期满之前,经劳资双方协商可 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如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或受雇方仍在工作, 可视为延长合同期限。
【解除工作合同】企业遇取消、缩编或裁员需与员工终止合同时,需提前1个月告知员工,禁止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员工因技术、能力或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以上两种情况下确需解 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负责将员工信息到劳动市场注册,并承担相应税款。 员工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1个月以后,合同自动终止。
【劳动报酬】职工的最低工资额由蒙古国政府规定〔目前为14.04万 图格里克)。职工工资可按计件、计时和按劳动效益方式发放。企业在改 变发放工资形式、标准或实行新形式、新标准1个月前,须通知职工。法 定工作时间为一昼夜不超过8小时。蒙古国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除从事国防、减灾、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维护工作的人员,限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 企业要求职工连续2天加班不得超过4小时。
【休假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日和周末休息日外,职工每年还享受年休假,休假期为21个工作日。此外,根据职工的工龄和从事劳动强度 的不同,还可享受3-18个工作日不等的补充休假。
3.5.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工作许可制度】根据蒙古国《输出劳动力和引进外国劳动力、专家法》规定,在蒙古国雇用外国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 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劳务许可。一般劳务许可的有效期 为1年(实际操作中,无论何时申请,有效期都到本年度12月31日终止〉, 如需要延期,需由雇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外籍劳务岗位费】企业单位雇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目前是28.08万图格里 克。从事矿产开发的企业,需根据《矿产法》43.2条的规定为外籍劳务缴 纳岗位费。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 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 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交纳、减免岗位费由蒙古国政府决定。
3.5.3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风险
【治安风险】近期,蒙古国发生社会治安事件较多,外国人被打、被抢的事件时有发生,偷盗案件发生更为频繁。在此提醒中方赴蒙古国务工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单独外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以免招致盗抢。
【劳务纠纷风险】近年来,中国公民到蒙古国从事非法劳务并产生劳务纠纷情况激增。
根据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规定,到蒙古国务工前,必须与经商务部或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依 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査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的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否则即为从事非法劳务。同时,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的劳务人员还要根据蒙古国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蒙古国政府颁发的劳务签证(HG类),由用工方向蒙古国劳 曼部门为每个劳务人员缴纳外籍劳务“岗位费”(目前每人每月约1400元人民币)。
目前,许多到蒙古国的务工人员听信国内熟人、同乡或非法中介公司宣传和口头承诺,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跟随熟人或包 工头到蒙古国非法务工,抵蒙后发现工资待遇、工作和生活环境等与赴蒙 前对方承诺严重不符’出现用工单位和个人(合称用工方〉拖欠或者拒付 工资、护照被扣、不准离开工地、强迫工作,有的甚至受到人身伤害等情况。
中资企业或中国承包商及个人在蒙古国雇佣中国非法劳务人员,将面临蒙古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拘留、限制人境等处罚;同时,相关人员 还将面临中国国内的依法严惩。鉴于蒙古国非法劳务和劳务纠纷案件数量较多,中国驻蒙古使馆提醒中资企业和中国劳务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