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文件存放于勘探现场的义务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把下列文件存放在开展勘探工作现场: (1)勘探许可证复印件; (2)保护自然环境计划(环保计划)、报告书; (3)由国家行政机关和技术监督机关审查过的勘探工作计划。 2、提供优先权义务 许可证持有人购买工作所需商品、服务等时,应优先考虑在蒙古国注册、纳税的达标的企业,给予其优先权。 3、通知义务 许可证持有人变更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和传真号码时,应14日内通知国家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