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不因许可证终止而被免除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关闭矿山等《矿产资源法》所规定义务和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2)退还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终止时,原许可证持有人将许可证退还给国家行政机关。 (3)搬出设施设备 除了当地行政机关或技术监督机关同意留在场地内的机械设备、设施和财产,其余全部搬出场地外。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留在矿区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