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2 点击次数:
(1)开采许可证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1年的许可证费。
(2)许可证持有人以颁发许可证日为准,每年提前缴纳下一年的许可证费。
(3)确定许可费数额时,以缴纳许可证费时的许可证登记册上登记的场地面积为准,当年不做变动。
(4)银行汇款日,被视为缴纳许可证费日;向国家行政机关提交相关凭证,被视为缴纳完毕许可证费。
(5)结算《矿产资源法》以美元表述的支出时,遵循支付当日由蒙古银行确定的官方价格。
(6)许可证持有人,以颁发该许可证之日起起算,每年提前缴纳下一年的费用。未按该期限缴纳时,每逾期 1天,按年度应缴纳许可证费金额的 0.3%计征罚息。
(7)缴纳许可证费逾期日数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时许可证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