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可根据《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程序自愿退还其许可证所属场地的某一具体部分。具体申办步骤如下:
首先,你公司按国家行政机关批准的格式制作退还部分勘探场地申请书,连同场地说明书一并送交国家行政机关。场地说明书要符合《矿产资源法》第17.2条规定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退还许可证所属场地的具体部分之后剩余场地也要符合《矿产资源法》第17.2条规定的要求。
退还部分勘探场地申请书应附下列文件:
(1)勘探许可证;
(2)由当地县、区行政长官和自然环境监督机关出具的,许可证持有人就所退还场地已全面履行环保义务的证明;
(3)勘探工作年度报告。
提交的申请能够满足以上要求时,国家行政机关登记申请,对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变更,即视为已退还了部分场地。
值得注意的是,退还场地的某一具体部分,不能作为减少或退补此前支付的许可证费的依据。
许可证持有人在退还场地的某一具体部分后两年内无权再次向该场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