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3 点击次数:
有效勘探许(开采)可证所属场地的全部或部分被征收为专属用地,从而导致许可证持有人无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工作时,许可证持有人有权获得补偿。
蒙古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做出征收决定的权力机关在1年内向许可证持有人进行补偿。由许可证持有人和做出征收有效许可证所属场地为专属用地决定的权利机关协商确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如经双方协商打不成共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数额及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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