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决定,出于以下目的可对已授予探矿和开采许可证的场地收回储备:
(1 )整顿许可证登记;
(2 )解决许可证持有人之间发生的地界纠纷;
(3 )利用国家预算进行地质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勘探。
政府决定将土地收回储备后,将此决定连同下列信息向公众公布:
(1 )储备地所在省、县名称;
(2 )储备地角点坐标;
(3 )收回储备的目的;
(4 )储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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