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在蒙古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作为所有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程序,授予他人矿产资源的勘查、勘探、开采权”。同时该法设立第二章(国家对矿产资源领域的管理/协调),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大呼拉尔的权利(第8条)、政府的权利(第9条)、国家中央行政机关的权利(第10条)、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第11条)、国家地质部门的职权(第11)、地方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的权利(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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