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蒙古国海关法的宗旨
为了在蒙古境内实施海关政策,以维护蒙古国的独立、利益和本国生产,促进扩大同各国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和其它方面的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海关法协调的关系
本法用于协调以下关系:实行统一的关税和海关收费政策,编制海关统计,同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对进出口和经过蒙古国国界(以下简称“进出境”)的货物、行李、物品、精神产品、牲畜、动物、植物、货币、外汇和其它贵重物品、国际邮件(以下简称“货物”),以及飞行器、火车、汽车、轮船、奋力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运输工具”)等各类运输工具实施监管和检查。
第三条 蒙古国海关法规和国际条约
一、蒙古国海关法规由本法和与本法相适应的蒙古国其它法律文件构成。
二、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如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则按照国际条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蒙古国关境和关界
一、蒙古国关境即为蒙古国领土。
二、蒙古国国界凡有明显标志线,自由贸易区、海关保税仓库同关境隔离的称为关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