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探许可证”,是指权力机关依据蒙古国《矿产资源法》授予矿产资源勘查、勘探权的证书。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有资格提出取得勘探许可证的申请。也就是说,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为蒙古国法人。
一、办理许可证所需材料
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申请人,按照固定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递交勘探许可证申办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2 )申请人的国家注册登记证(即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权力机关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偿做记录。
如果是邮寄的,经公证的复印。
(3 )按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及图纸上标注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4 )《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服务费(申请取得勘探许可证官方费用)缴纳凭证;
(5 )有关配备从事勘探工作专业人员方面的信息;
(6)证明申请人符合《矿产资源法》7.1所规定的申请主体资格的文件(即,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
(7)如果,申请人依照《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即,因为原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等而重新发放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时,要反应有关在目标场地进行勘探工作的种类、规模、成本的预案。
二、办证周期:一般为2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期限14天。
三、代办费用:面议
四、联系电话:0471-5220-136;137-0471-8442